项目公告
| 标的名称 | 重庆市开州区41处水厂30年经营权出让 | ||
| 项目编号 | 202609001203 | 转让底价 | 14280.0万元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2026-09-0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9-11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开州区 | 资产类型 | 其他资产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标的名称 | 重庆市开州区41处水厂30年经营权出让 | ||
| 标的情况 | - | ||
| 标的所在位置 | 重庆市开州区 | ||
| 转让底价 | 14280.0万元 |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庆汇丰评报字(2026)第55189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6-08-25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魏老师 | 联系电话 | 13627689235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系重庆市开州区41处水厂30年经营权出让,出让范围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4.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出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5.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交易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出让合同生效且结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可凭出让合同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6.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受让后其经营项目的合规性,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标的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必须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就受让标的期间的收益在开州区履行纳税义务。 8.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同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承诺函》)。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出让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9.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营所需手续、完善经营所需场地建设及购置相关设施设备,由此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出让期内,受让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按照出让方的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经营、维护以及后续的实施改造,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本次出让底价为不含税价,受让方应承担本次交易产生的增值税金并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税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11.出让方负责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1个月内移交标的。标的经营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等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本次交易及标的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出让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部门要求等不可抗力因素,出让方可提前终止出让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3.该项目未经出让方同意不得出让。 14.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若标的实际情况与本公告披露信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作调整,重庆联交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5.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1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及失信被执行记录〔即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经营 异常名录信息”和无“行政处罚信息”,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无被执行记录〕,意向受让方需将上述网站的查询结果打印(查询时间需在项目挂牌期间)并加盖公章后提供。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机构 |
|
||||||||||
